查看完整版本: 請在部落格加入「搶救受性侵孩子 缺我不行」串連行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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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5 10:09 PM

請在部落格加入「搶救受xx孩子 缺我不行」串連行動,

https://a473.static-file.com:8000/attachment/201009/5/7468114_128369420745Bd.jpg
可以將行動貼紙上傳張貼在您的部落格內

將連結網址設成: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[蒲公英飛揚計劃]


或者,直接拷貝程式碼加入串連行動


<因網址內含伊莉屏蔽文字無法貼出,如欲拷貝程式碼及連結網址,請上網搜尋蒲公英飛揚計劃>






勵馨基金會與號召網路聯署活動的正義聯盟以及司法改革基金會,
呼籲民眾一起一起加入保護孩子的行列。


公英飛揚計劃。
第四步,若司法院無任何回應,不排除發起大遊行。


  勵馨基金會指出,前述幾起幼童xx案件,法官以被害人未表現明顯抗拒為由,對加害人科以刑責較輕的刑法227條,使加害人刑度減輕。這樣的判決,嚴重侵害未成年受害人的人權,也違反過去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法趨勢。早在1999年,立法院修正刑法「妨害性自主罪章」,將過去xx害定罪所需的「致使不能抗拒」之要件,改為「違反其意願」。因過去「致使不能抗拒」之要件,常被被告律師拿來質疑被害人是否已盡力抵抗,以替加害人脫罪或減輕罪刑。而且,如此的要件造成的結果是,審判的不是「加害人的強制行為」,反而是「被害人有否抗拒行為」,這對被害人非常不公平,因此才開啟修法。
  然而,令人遺憾的是,刑法修正至今已超過十年,竟然仍有接二連三的法官忽略兒童對性的無知、與無能力反抗的弱勢處境,將未明顯抗拒推論為未違反其意願,令人無法接受。

<以下略,全文請見勵馨網站>



一人一信給司法院,要求司法院支持法官、檢察官評鑑法;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度。
以下為參考範本:
    親愛的司法院長官們
  
  最近政府大力宣導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!但令人痛心的是,最近幾起xx女童惡狼遭法官輕判、甚至是判定無罪的案例,讓人民對政府感到失望,更讓為人父母者擔憂與恐懼。
  為遏止類似判例再次發生,懇請司法院支持以下二點的訴求:
  一、落實xx害案件專家證人制度:尤其在兒童相關司法判決中,應採納兒童專家對兒童行為與認知之評量。
  二、請支持通過法官、檢察官評鑑法:以提升司法裁判品質,避免司法判決與社會脫節。
  關心兒童的民眾  ○ ○○ 敬上
  

司法院信箱:<a href="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">http://www.judicial.gov.tw/email/write.asp

註:本活動中的XX因為
是伊莉所屏蔽的文字,故以XX取代。


  給司法院的信裡記得將XX修正過來唷!







正義聯盟發起之9/25遊行活動
歡迎加入「勵馨行動大隊」-在凱達格蘭大道上尋找勵馨基金會旗幟,即可加入,不需要事先報名。
日期:9/25(周六)傍晚
地點:北市凱達格蘭大道,高市尚未確定
人數:估10萬人,臉書連署百萬人
形式:不喊口號、不舉布條、穿黑衣、手持白玫瑰,悼念司法已死
https://a473.static-file.com:8000/attachment/201009/24/7468114_12853382741aAr.gif
對參與本活動有興趣的民眾,請詳閱正義聯盟網站http://www.xteam.tw確定時間,並隨時留意網頁活動訊息。
以下新聞更新日期:2010/09/18
彰化38歲男子陳正立對一名13歲少女毛手毛腳,少女指出「色叔叔」的手指伸進她「尿尿的地方」,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,但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認為,少女的處女膜完整,無法判定陳男的手指有無侵入,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4年。
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指出,經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,少女「處女膜完整」,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陳男手指伸入她的性器官。彰化地檢署檢方表示,將待收到判決書後,再考慮是否上訴。
真的是讓人快昏倒了,那如果碰上喜歡"走後門"的惡狼要怎麼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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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icrosoftafo 發表於 2010-9-5 10:35 PM

這個FaceBook的連署我也有參加。

suara7014 發表於 2010-9-5 11:53 PM

現在的法官真的都搞不清楚狀況耶~
小孩子已經被性侵了~而且年紀那麼小~
她怎麼知道什麼是意願或非意願勒~
而且還給嫌犯輕判~有沒有搞錯啊??image/face/6.gif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12:06 AM

microsoftafo: 這個FaceBook的連署我也有參加。rita沒有玩facebook,所以就在這裡做連結了。

風之騎士王 發表於 2010-9-6 08:34 AM

我也沒有完facebook 不過台灣的法官應該都要叫做傑克然後受害者應該都要叫做蘿絲= =哪有這麼誇張的事情 我們國家的六歲小孩會有意願自願被侵犯?拜託一下好嗎= =真是神奇阿傑克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11:12 AM

suara7014: 現在的法官真的都搞不清楚狀況耶~
小孩子已經被性侵了~而且年紀那麼小~
她怎麼知道什麼是意願或非意願勒~
而且還給嫌犯輕判~有沒有搞錯啊??image/face/6.gif只能說他們滿腦子六法全書的法條卻不知變通吧...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11:18 AM

風之騎士王: 我也沒有完facebook 不過台灣的法官應該都要叫做傑克然後受害者應該都要叫做蘿絲= =哪有這麼誇張的事情 我們國家的六歲小孩會有意願自願被侵犯?拜託一下好嗎= =法條制定時就不夠周延,而以法條審理的人又不知變通。

其實不只是兒童的案件,像是強制猥褻罪裡有一必要條件是:足以引起客觀第三人的性慾...這也是完全莫名奇妙的規定啊!那樣把受害人的感覺放在哪裡?...<div class='locked'><em>瀏覽完整內容,請先 <a href='member.php?mod=register'>註冊</a> 或 <a href='javascript:;' onclick="lsSubmit()">登入會員</a></em></div>

jwj820101 發表於 2010-9-6 11:29 AM

如果能的話滿希望性侵犯被結扎image/face/19.gif

寂靜的夜空 發表於 2010-9-6 12:17 PM

我希望他們受到嚴重的譴責~和法律的制裁~&gt;&lt;~
太過分了~QQ

風之騎士王 發表於 2010-9-6 03:50 PM

chingjuwu: 法條制定時就不夠周延,而以法條審理的人又不知變通。

其實不只是兒童的案件,像是強制猥褻罪裡有一必要條件是:足以引起客觀第三人的性慾...這也是完全莫名奇妙的規定啊對 這根本是莫名其妙的法條規定= =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04:27 PM

寂靜的夜空: 我希望他們受到嚴重的譴責~和法律的制裁~&gt;&lt;~
太過分了~QQ嚴重的讉責是有。。。但法律制裁。。。我看很難....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04:32 PM

jwj820101: 如果能的話滿希望性侵犯被結扎image/face/19.gif那沒用吧。

高雄那個案子,加害者用的是手指及道具。。。

x1346791234 發表於 2010-9-6 04:41 PM

這真的很誇張,但是法律也跟著判的很誇張
連同理心都沒有,法官真的該再教育!!

chingjuwu 發表於 2010-9-6 07:02 PM

x1346791234: 這真的很誇張,但是法律也跟著判的很誇張
連同理心都沒有,法官真的該再教育!!有人說應該趁這個時候引進西方的陪審員制度....不知會不會比全靠那些法官好

iloveryou912 發表於 2010-9-6 07:03 PM

我今天就有聽到......馬上來加入&gt;&lt;
真是怪的判決....難道六歲的小孩還會跟你說我要嗎...
這當然該判!!<br><br><br><br><br><div></div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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